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37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心知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築空間文化創意產
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于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間請
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2月11日所為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
第2 項亦定有明文。上述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
3 項規定,於簡易案件第二審程序
準用之。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9 年1 月2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
上訴裁判費新臺幣8,430 元,該裁定於109 年1 月31日送達
上訴人,由其
受僱人受領,有送達證書
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繳納,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收費答
詢表查詢
可參,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