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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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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37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37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心知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築空間文化創意產       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間請 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2月11日所為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 第2 項亦定有明文。上述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 3 項規定,於簡易案件第二審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9 年1 月2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 上訴裁判費新臺幣8,430 元,該裁定於109 年1 月31日送達 上訴人,由其受僱人受領,有送達證書可稽,惟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繳納,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收費答 詢表查詢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