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3985號
原 告 永笙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關雅惠
訴訟代理人 吳信宏
被 告 理想狀態電影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靜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零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六,餘由
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叁萬零叁
拾壹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
簡易訴訟程序,除
本章別有規定外,仍
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
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第436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
文。原告就請求法定
遲延利息部分,原起訴聲明為:「自民
國107 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見本院卷第10頁),
嗣於108 年4 月30日本院言詞辯論
期日時,變更為「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38 頁)。核原告前
開所為,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開說明,於法相
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事,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租借車輛拍攝戲劇,租借日期自 106
年5 月24日起至106 年6 月22日止,租金合計新臺幣(下同
)129,885 元,及車輛過路費共計146 元,兩筆合計130,03
1 元;被告另向永祥影視有限公司租借場務器材拍攝戲劇,
租借日期自106 年6 月12日起至106 年6 月21日止,租金合
計21,000元;原告已於107 年1 月26日寄發
存證信函,被告
至今完全無付款誠意,為此起訴請求給付等語。
並聲明:被
告應給付原告150,031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租賃帳款明
細、簽認單、估價單、計價統計表、汽車租賃
定型化契約書
、借用條、郵局存證信函等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
67頁)。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
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
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視同
自
認,
堪信原告請求被告租金129,885 元,及車輛過路費 146
元,兩筆合計130,031 元部分之主張為真實。次按依法經設
立登記而成立之有限公司,具有獨立之法人格;公司人格與
自然人之人格各別,縱令兩個不同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均為同
一人,該公司咸具有獨立之法人格;至如所謂關係企業,其
轄下之數公司仍具有獨立之
法律上人格,且其財務結構亦截
然分開;又
債權契約為特定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僅
債權人
得向
債務人請求給付,此為債之相對性原則(最高法院 102
年度
台上字第1513號判決意旨
參照)。原告主張被告另向永
祥影視有限公司租借場務器材拍攝戲劇,租借日期自106 年
6 月12日起至106 年6 月21日止,租金合計21,000元部分,
依106 年6 月帳單(見本院卷第11頁)及台北大同郵局第00
0000號存證信函(見本院卷第65頁)載,
乃被告與永祥影視
有限公司間之債權債務關係,
參諸前開說明,原告與永祥影
視有限公司既係兩個不同獨立之法人格,基於債之相對性原
則,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租金21,000元部分,即
非有據,
不應准許。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130,031 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8 年2 月10日(見本院卷第10
5 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
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
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
3 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
適用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
裁判費 1,660元
合 計 1,660元
上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