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4030號
原 告 峰傅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世民
訴訟代理人 余宗鳴
律師
被 告 峰世展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敘峰
訴訟代理人 王智灝律師
臧 璟律師
簡榮宗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代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
兩造簽立房屋
租賃契約第13條約定本契約發生紛爭時
,以租賃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訴訟管轄等語,而租賃物所
在地為臺北市大同區(見
支付命令卷第37頁),足認兩造合
意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揆諸前揭規定,
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鳳珠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