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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40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代墊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4030號 原   告 峰傅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民 訴訟代理人 余宗鳴律師 被   告 峰世展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敘峰 訴訟代理人 王智灝律師       臧 璟律師       簡榮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簽立房屋租賃契約第13條約定本契約發生紛爭時 ,以租賃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訴訟管轄等語,而租賃物所 在地為臺北市大同區(見支付命令卷第37頁),足認兩造合 意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前揭規定, 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鳳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