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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42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4282號 原   告 種子開發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志超 被   告 禾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趙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 ,尚應補繳裁判費583,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