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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4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4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超越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亞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再添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 北市○○○路○段○○○巷○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