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4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超越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亞青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再添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
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32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
北市○○○路○段○○○巷○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