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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5309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5309號   原   告 僑興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律品   被   告 施國偉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簡字第5309號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民國1 08年 5月14日下午 4時20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將127-D7營業小客車車牌0面、行照壹枚返還原告。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0,000元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兩造於民國106 年6 月7 日簽訂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 但被告違約,本院依原告所提上述契約書及被告履行契約之 付款狀況,認原告主張被告違約可以採取,並判決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