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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55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5506號 原   告 銓興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敬偉 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彥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勢安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逾期不 補正,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 所或營業所;又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第四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勢安工程有限公司登記代表人為陳世安,然 於本件原告起訴前,陳世安已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一日死 亡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勢安工程有限公司之公 司基本資料及陳世安個人戶籍資料查明無訛,原告起訴仍列 陳世安為被告勢安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屬起訴不合 法之情事,無法補正,故裁定命補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