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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5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5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琺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冠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晟洋海運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八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捌仟陸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柒仟柒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