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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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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587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587號   原   告 安貝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玲   被   告 春本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宗浩         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簡字第587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 8 年3 月11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51,705 元,及自民國107 年10月1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66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51,705 元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106 年11月至107 年2 月向原告購買水電材料, 但被告並未依約付款。本院依原告所提之協議書(被告確認 本件貨款金額及承諾還款)、出貨單,認原告依兩造間之買 賣契約,請求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並判決如主文 第一項。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