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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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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5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5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春本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宗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貝特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1,705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