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5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春本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宗浩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貝特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1,705元,應徵第二審
裁
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