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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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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5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5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春本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宗浩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安貝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8年4月15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 4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即被告逾期迄 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參,其訴自非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 ○○○ 巷○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