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5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587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春本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宗浩 上列抗告人與原告安貝特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抗告人 對於民國108年6月19日本院民事裁定,提出抗告。惟抗告人未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同法 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則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