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6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602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大安教會 法定代理人 陳文欽 上列原告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大安教會因請求返還租賃保 證金事件,曾聲請被告國總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建開物業 企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萬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