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602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大安教會
法定
代理人 陳文欽
上列原告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大安教會因請求返還租賃保
證金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國總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建開物業
企管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萬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