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602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大安教會
法定
代理人 陳文欽
訴訟代理人 胡育宗
被 告 國總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秀珍
被 告 建開物業企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伯謙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