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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6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602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大安教會 法定代理人 陳文欽 訴訟代理人 胡育宗 被   告 國總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秀珍 被   告 建開物業企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伯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