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6503號
原 告 雙全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榮華
被 告 遠鼎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孟縈
訴訟代理人 吳宗華
律師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
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伍仟貳佰壹拾肆
元,應繳
裁判費參仟貳佰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裁判費貳仟柒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黎
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