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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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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65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6503號 原   告 雙全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華 被   告 遠鼎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孟縈 訴訟代理人 吳宗華律師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伍仟貳佰壹拾肆 元,應繳裁判費參仟貳佰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裁判費貳仟柒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