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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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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65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6503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遠鼎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孟縈 訴訟代理人 吳宗華律師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雙全電子有限公司間給付 貨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參仟肆佰捌拾貳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