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6503號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遠鼎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孟縈
訴訟代理人 吳宗華
律師
上列被告即
反訴原告與原告即
反訴被告雙全電子有限公司間給付
貨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反訴之
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參仟肆佰捌拾貳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黎
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