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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65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6536號 原   告 呈境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世賢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被   告 沐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肇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 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條第二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位於高雄市○○區○○路○○○號 七樓,有原告提出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管轄。 三、原告雖主張兩造合意由本院管轄云云原告提出設計委任 契約書第七條約定:「因本契約所生之爭執,委由台北地方 法院仲裁,仲裁費用由雙方平均支付。」,由費用負擔與民 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 擔。」明顯不符以觀,足信該約定係有關仲裁之約定,如 原告所稱係約定訴訟由本院管轄,被告具狀抗辯該約定不生 訴訟法上合意管轄之效果應屬有據,故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