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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66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6655號 原   告 德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櫂烜 被   告 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綠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玖萬柒仟伍佰零伍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陸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