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6655號
原 告 德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游櫂烜
被 告 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綠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玖萬柒仟伍佰零伍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陸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