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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71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7165號 原   告 晉大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鎮鏗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志偉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8年5月14日起訴請求被告王志偉返還牌照等, 查,被告王志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 已於108年4月20日死亡,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則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規定 ,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