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北簡字第7305號
原 告 賴炫州
開明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被 告 沈盟坤即長久小吃店
訴訟代理人 柯勝義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
裁判費。依原告賴炫州
起訴狀所載之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21,400元(計算式:每月租金22,000元×12月÷10%=2,640,000元,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規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積欠租金81,400元=2,721,4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027元。另原告開明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起訴狀所載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359,000元(計算式:每月租金43,000元×12月÷10%=5,160,000元,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規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積欠租金199,000元=5,359,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64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3,310元外,原告賴炫州尚應補繳26,372元(28,027元-1,655元=26,372元)、原告開明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尚應補繳52,409元(54,064元-1,655元=52,4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