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74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嘉盈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錦福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禾磊藝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9 年2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未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779,077 元(計算式:本訴356,000 元+反訴423,
097 元=779,077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2,72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