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74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74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嘉盈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禾磊藝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9 年2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779,077 元(計算式:本訴356,000 元+反訴423, 097 元=779,077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2,72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