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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74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740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訴訟代理人 游豐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時亞洲股份有限公司、葉慈潤間 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萬1,9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