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7450號
原 告 做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宗欣
被 告 奇蹟光影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怡婷
訴訟代理人 陳山豪
原告因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
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元,應繳
裁
判費肆仟肆佰壹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
補繳裁判費參仟玖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黎
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