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74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7450號 原   告 做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宗欣 被   告 奇蹟光影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怡婷 訴訟代理人 陳山豪 原告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元,應繳裁 判費肆仟肆佰壹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 補繳裁判費參仟玖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