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7632號
原 告 賓旺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正鑫
被 告 周力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
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
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
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
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牌照等,原告固提出臺北市計程
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 下稱
系爭契約)
第21條主張
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惟稽諸系爭
契約當事人欄位及簽署欄位均為空白,
難認兩造間有
合意管
轄之約定。又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永和區,有其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依
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