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76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7632號 原   告 賓旺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鑫 被   告 周力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 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 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牌照等,原告固提出臺北市計程 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 下稱系爭契約) 第21條主張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稽諸系爭 契約當事人欄位及簽署欄位均為空白,難認兩造間有合意管 轄之約定。又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永和區,有其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