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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79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7933號 原   告 弘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燈 上列原告與被告汪志祥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壹佰 零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扣除前已繳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柒佰柒拾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