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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84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採購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8462號 原   告 優利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郁文 訴訟代理人 黃振勝 被   告 浩邦國際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採購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 三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