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8462號
原 告 優利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郁文
訴訟代理人 黃振勝
被 告 浩邦國際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玲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採購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
三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