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8462號
上 訴 人 浩邦國際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麗玲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優利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
八年字第八四六二號給付給付工程採購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拾柒萬伍仟陸佰元,應
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貳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