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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85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8564號 原   告 幼福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容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微笑人生文創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萬 3101元,應繳裁判費4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36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