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8771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李乾隆
李乾銘
上列
抗告人與被抗告人資訊世界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抗告人
聲請追加
被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
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抗告,徵收
裁判費一千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
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
前段、第495 條之1
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
經查,
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
109 年1 月22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
判費,該文書已於同年2 月3 日送達抗告人之
送達代收人,
而抗告人
迄未依限補繳
等情,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
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
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抗告顯不合
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