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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87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8771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李乾隆       李乾銘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資訊世界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抗告人聲請追加被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一千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 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 前段、第495 條之1 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 109 年1 月22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 判費,該文書已於同年2 月3 日送達抗告人之送達代收人, 而抗告人迄未依限補繳等情,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 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抗告顯不合 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