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87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乾隆
李乾銘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資訊世界國際有限公司、何鷹魁及宇強水
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
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