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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87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87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乾隆       李乾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資訊世界國際有限公司、何鷹魁及宇強水 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