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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87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87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乾隆       李乾銘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資訊世界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何鷹魁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宇強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仲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2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4日通知限期命其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分別於同年2 月18日、同年3 月11日送達上訴人,此有卷附 送達證書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表附 卷可稽,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