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87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乾隆
李乾銘
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資訊世界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
代理人 何鷹魁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宇強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仲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2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4日通知限期命其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分別於同年2 月18日、同年3 月11日送達上訴人,此有卷附
送達證書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表
附
卷可稽,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