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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89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8912號 原   告 江瀅 訴訟代理人 李雨捷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小雅音樂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 起訴固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220元。查,本件原告於 民國108年10月2日之準備書狀,擴張其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新 臺幣120,374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是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20,37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220 元,原告尚應繳納裁判費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