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8920號
原 告 德律國際專利商標
法律事務所
法定
代理人 劉緒倫
上列原告德律國際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蜜友企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壹萬玖仟捌佰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
幣陸仟柒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貳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