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90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安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育強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宏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
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2 月7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8,
61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5,1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
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 段○○○ 巷○ 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