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9085號
原 告 昇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怡安
被 告 俊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永欽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宜蘭縣,有公司資料查詢明細表在卷,依民
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
。
兩造間既無
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起訴復未提出本
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所提之臨時代工合約並未約定
本院有管轄權,見本院卷第11頁),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容有誤會,應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