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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90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9085號 原   告 昇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怡安 被   告 俊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永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宜蘭縣,有公司資料查詢明細表在卷,依民 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 。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起訴復未提出本 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所提之臨時代工合約並未約定 本院有管轄權,見本院卷第11頁),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容有誤會,應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