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92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92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麗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勇信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