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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93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設計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9349號 原   告 方鳳如 被   告 怡品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枝坤 訴訟代理人 陳顥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設計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設計報價合約書約定:「本案如因本 合約涉訟,雙方同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雙方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 有原告提出之約定條款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