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9389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被 告 浦力特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莊復凱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
三時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