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93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9389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被   告 浦力特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莊復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 三時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