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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94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94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宏 訴訟代理人 張峻瑋       李晏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日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875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635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