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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95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9598號 原   告 理想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宏達 訴訟代理人 蔡惠琇律師 被   告 久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信志 訴訟代理人 劉大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 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12條、 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在花蓮縣;且被告係受原告指 示而將原告向其所購買之系爭板材運送至新北市○○區○○ 路○段000 號之宇鎰欣公司交付原告,有貨櫃運送簽收單附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7 頁),則兩造間就系爭板材買賣契 約所約定之債務履行地應在新北市八里區,揆諸前揭法條規 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