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9838號
原 告 羿銳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羿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鴻寬國際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3萬5,534元,應繳
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