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9960號
原 告 益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榮春
被 告 許柏祥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壹拾貳萬壹仟玖佰元【返還牌照部分核定為肆萬元+
清償債務部分共捌萬壹仟玖佰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壹仟參佰
參拾元,扣除原告起訴已繳壹仟元,原告仍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參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黎
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