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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99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9960號 原   告 益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春 被   告 許柏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壹拾貳萬壹仟玖佰元【返還牌照部分核定為肆萬元+ 清償債務部分共捌萬壹仟玖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參佰 參拾元,扣除原告起訴已繳壹仟元,原告仍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參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