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9960號
原 告 益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榮春
訴訟代理人 楊榮俊
被 告 許柏祥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09年1月3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營業小客車牌照貳面與
行車執照壹枚返還予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玖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玖佰元為原告
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
上訴狀,並
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黎
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330元
合 計 1,3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