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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996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9960號 原   告 益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春 訴訟代理人 楊榮俊 被   告 許柏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09年1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營業小客車牌照貳面與 行車執照壹枚返還予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玖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玖佰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黎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330元 合 計 1,3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