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北簡聲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紐約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
代理人 陳文敏
相 對 人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張澤雄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15日所
為之裁定,依聲請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張澤維」記載,應更正為「
張澤雄」。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