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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聲字第 1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聲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紐約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文敏 相 對 人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張澤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15日所 為之裁定,依聲請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張澤維」記載,應更正為「 張澤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