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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聲字第 1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聲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樂活醫務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適旭 相 對 人 陳怡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發票人主張本票債 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 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 項亦有規定。惟所謂「強制執行程序開始」,係指強制執行 事件繫屬於執行法院後終止前而言,又所謂「停止執行」乃 指開始之執行程序因法定原因發生暫不續行之狀態,故必在 強制執行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始有停止執行可言。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前收到本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0959號 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民事裁定後,依法具狀提出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之訴,並聲請法院停止執行,然兩造間目前並無任 何執行事件存在之紀錄,有本院臺北簡易庭紀錄科公務電話 紀錄表在卷可稽,自與上開停止執行之要件不符。揆諸首揭 法律規定,本件請求即不能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