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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補字第 10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064號 原   告 林育璇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安益國際展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16,2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其請求 給付加班費部分,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 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610元,則原告尚應繳納 之裁判費為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鳳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