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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補字第 11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121號 原   告 蔡政忠 訴訟代理人 吳怡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宣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31,70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