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175號
原 告 天行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歐保欣
被 告 張清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