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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補字第 11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175號 原   告 天行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保欣 被   告 張清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