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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補字第 11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197號 原   告 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信鴻 訴訟代理人 陳添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凹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609,56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6,5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