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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補字第 12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243號 原   告 天霸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大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仁達國際物流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貳拾柒萬玖仟零壹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仟玖佰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易融